本人收集了一些案例,在往后的日子会拿出来跟大家一汽分享、讨论。
佛山市李先生于2004年5月购买了一辆波罗小车,购车费为10万元,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险,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10万元,保险期为一年。
2004年11月5日该车被盗,李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,到了2005年2月5日,汽车仍未找到。李先生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。
3月初,李先生被盗的车被公安机关查获,保险公司将车取回,但此时李先生不愿意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,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10万元的保险金,而保险公司则认为,既然被盗汽车已经取回,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经不存在了,因此李先生应该取回自己的汽车,双方出现很大的分歧。
看完这案例后,大家有什么看法呢?说出来大家一起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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